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邦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966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10050号
    案号 (2018)苏0104执3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30
    发布日期 2018-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3304874.6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4月3日的利息、复利、复利合计为95230.96元,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周灿坤、陈邦钿、洪流、林金洪、唐永坚对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周灿坤、陈邦钿、洪流、林金洪、唐永坚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138元,由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周灿坤、陈邦钿、洪流、林金洪、唐永坚负担(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周灿坤、陈邦钿、洪流、林金洪、唐永坚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预交,被告南京万安陵骨灰纪念堂有限公司、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周灿坤、陈邦钿、洪流、林金洪、唐永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