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商茂印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邦钿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34966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6586号 |
案号 | (2018)苏0115执20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8-05-0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 三、被告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厂房腾空; 四、被告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被告南京商贸印务有限公司腾空涉案厂房止,按每天5178.08元计算); 五、驳回原告南京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1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31元,由被告商贸公司负担6610元,由原告万佳公司负担23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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