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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00057****068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02民初890号
    案号 (2020)黔0502执67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3-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南冶勘 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共计 人民币1,200, 000.00元(大写:壹佰贰拾万元整) ,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 程款人民币 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剩余工程款 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分九期予以履行:于 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 元整) ;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 写:壹拾万元整) ;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 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 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于2020年12月 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于 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 元整) ;于2021年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元(大 写:壹拾万元整) ;于2021年3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 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人 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 二、但如果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 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期限和金额足额履行的,则原告有 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所欠全部款项。 三、原告中南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博 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贵州省毕节市千 溪乡路朗煤矿地质勘探合同》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723.00 元(已减半) ,原告中南 冶勘资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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