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文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33460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黔六中民初字第45号 |
案号 |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01 |
发布日期 | 2016-01-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200万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6月21日利息1289170元(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偿还完毕止)。二、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王兴林、王兴宽、王兴文、魏汶伯、孔令波、张大平、范丙忠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清偿不足时承担清偿责任。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58246元,由被告贵州省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洒基镇二排煤矿、王兴林、王兴宽、王兴文、魏汶伯、孔令波、张大平、范丙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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