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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62305****524G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623民特467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4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康文龙延期交房违约金3744元。如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支付此款,应以374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违约金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康文龙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2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康文龙与申请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经特邀调解徐淮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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