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62305****524G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623民特882号 |
| 案号 | (2021)皖1623执43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利辛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康玉强、王雪梅延期交房违约金3806.4元,如逾期不履行,从202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结,康玉强、王雪梅同意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款汇至王雪梅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4079195570973)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核无误,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康玉强、王雪梅与申请人利辛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经特邀调解员祝翠平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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