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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文贤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昌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8610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开商初字第00318号
    案号 (2016)苏0691执3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9
    发布日期 2016-11-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康凯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28794.09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 二、被告南通文贤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凯兵、邱程凤、丛徐兵、秦国珍对被告南通康凯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南通文贤纺织品有限公司、孙凯兵、邱程凤、丛徐兵、秦国珍有权向被告南通康凯福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6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7060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6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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