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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19****01XB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6民初23360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48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3
    发布日期 2020-07-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优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租金313518.12元; 二、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优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分别以56232.29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66213.33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64232.41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74040.0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29883.87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22916.13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日起,分别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苏州优品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元,保全费2589.78元,合计6344.78元,由原告承担1350.78元,由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994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9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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