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处字﹝202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5 |
决定机关 | 平利县市场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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