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旅)安监罚〔2018〕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千玉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8年08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千玉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浙江千玉装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旅)安监责改〔2018〕043号)1份2页,用以证明东钱湖安监局对你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类违法所采取的措施; 2、询问笔录2份4页,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承认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依法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提无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现结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的50%以下确定…”之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01 |
决定机关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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