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68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1337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070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3-11 |
发布日期 | 2015-07-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750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995%计至2014年3月16日止);复利、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与本金之和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1.9925%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25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为7.8%计至2014年3月28日止,减去已扣除利息19584.44元);复利、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与本金之和为基数,自2014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35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8.46%计至2014年5月3日止);复利、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与本金之和为基数,自2014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12.69%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四、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借款本金330万元及该款的期内利息(自2013年9月21日起按年利率7.8%计至2014年3月16日止);复利、逾期利息(以期内利息与本金之和为基数,自2014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1.7%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五、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3150720元及该款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六、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对登记在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工业园区05地块(苍国用2012第001-2820号)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在最高额7532.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李招彬对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上述各项债务在最高额2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对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五)项债务在最高额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对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在最高额8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李招彬、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157元,由苍南县丰利印业有限公司、李招彬共同负担。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2800元负连带责任;南通金兰数码打印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中的75850元负连带责任;温州紫凌奥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对其中的34800元负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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