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丁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683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温苍商初字第01576号 |
案号 | (2014)温苍执民字第011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23 |
发布日期 | 2014-08-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本金480万元的合同期限内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起按月利率18.6‰计至2013年9月1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9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李柃锋、李林华、吴小丹、薛荣胜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李柃锋、李林华、吴小丹、薛荣胜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880元,减半收取24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瑞安市禾合皮革有限公司、瑞安市美义家具有限公司、李柃锋、李林华、吴小丹、薛荣胜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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