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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苍南安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1683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温苍民初字第00920号
    案号 (2014)温苍执民字第00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1-09
    发布日期 2014-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苍南县安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州信德电力配件有限公司共有围墙造价款760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元,减半收取850元,由被告苍南县安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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