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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宇峰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铭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5457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海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江海法执字第00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21
    发布日期 2015-10-08
    已履行 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5286.22元。
    未履行 尚欠2126230.58元及利息。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浙江宇峰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价款2131516.8元及利息(以价款2131516.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从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清偿价款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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