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 |
| 法定代表人 | 王超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0420587-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11216号 |
| 案号 | (2017)川0191执278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 发布日期 | 2017-1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和美农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1?78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16年7月7日为15?667.78元,自2016年7月8日起以501?7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超对被告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和美农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484元、保全费3?103元,由被告自贡市川南复合化肥厂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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