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开市监工商处字[2016]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名称:广州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号(社会统一代码):440108000112550组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增强经营场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源大道11号A4栋首层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其他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部件加工;电器辅件、配电或控制设备的零件制造;建筑物清洁服务;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2016年10月20日,我局发现广州晟宏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提交2015年年度报告。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于2016年10月12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2016年11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开市监东处告字〔2016〕006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开发区管委会或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1
    决定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增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