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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住建罚字【2021】第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长县住建函【2020】162号),2020年12月19日10时2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周学华、傅振华来到位于长沙县黄花镇金阳大道与机场大道交汇处和泓桃李春风项目一期(H1#-H43#住宅、W2#商业)工程项目工地,在现场负责人王启陪同下进行检查。经查,该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项目正处于施工阶段。经查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未通过施工总包方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将和泓桃李春风项目一期中的合院(H1#-H43#住宅)瓦屋面工程发包给苏州天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金额为10071196.29元。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苏州天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该项目合院(H1#-H43#住宅)瓦屋面工程施工,屋面工程已接近完成。湖南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将应当由湖南黄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的和泓桃李春风项目一期中的合院(H1#-H43#住宅)瓦屋面工程发包给苏州天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涉嫌肢解发包。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