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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雪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900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镜民一初字第01597号
    案号 (2015)镜执字第01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日期 2016-04-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汪宁、江雪梅、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进庭借款本金177万元、利息1022973.2元,并继续支付177万元本金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汪宁、江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进庭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汪宁、江雪梅、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胡进庭实现债权费用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已缴至报社),合计35624元,由被告汪宁、江雪梅、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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