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23****184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终1161号 |
| 案号 | (2021)粤0111执931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7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67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典石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337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计至2017年12月26日止;以33370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广州市典石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94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典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29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1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13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典石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3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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