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23****184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1民初34637号 |
| 案号 | (2021)粤0111执547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颐和大院建设工程购销安装合同》价款11788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109681.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5日计付至2018年1月4日止;以117881.5元为基数,至2018年1月5日起计付至上述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3.81元、财产保全费1236.9元,均由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已经由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民事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直接支付给广州赛瓦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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