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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23****184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4192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70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7-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前向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款279750元,若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95元;若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如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5804元,减半收取为2902元,保全费2021.42元,由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受理费2902元由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自行向法院申请退费。 五、上述款项转账至原告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新城支行;户名:广州腾辉网络有限公司;账号:44030401040004214)。 六、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2021年1月11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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