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12521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1执3292号
    案号 (2019)粤0111执恢13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余款(含保修金)304585元,该款项分三笔支付给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万元,于2019年2月4日之前支付余款104585元,上述款项支付到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广州市农村商业银行华南新城支行927213001000069267的账户; 二、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按上述分期付款时间提前开具发票,发票上注明施工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市区、项目内容、被告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52184A)、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政府大院财政楼2楼201房)、开户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华泰支行)、账号(101007520010000364)、电话(020-83969888),发票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颐和商务酒店八楼财务部陈兰贞(收),电话020-83969888,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将款项支付给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就《颐和山水项目建设工程购销安装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四、如果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协议按时支付,则被告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应付未付的款项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同时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款以及利息; 五、本案的诉讼费2979.4元,由原告广州龙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法院不予退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