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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峪关市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20069****954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271民初138号
    案号 (2021)甘0271执1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嘉峪关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垫付的承兑汇票本金8250887.98元; 二、嘉峪关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以2355967.14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3日起,以245622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5日起,以343869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嘉峪关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四、张冉、嘉峪关市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张冉、嘉峪关市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嘉峪关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一、二、三、四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51元,由嘉峪关大陆港物资有限公司、张冉、嘉峪关市信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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