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博人防执罚〔2019〕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博白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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