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传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6807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02民初4452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2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7-18 |
发布日期 | 2017-10-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旭阳恒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借款本金17494465.37元、利息3670732.79元以及2017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玉龙对被告青岛旭阳恒科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19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青岛旭阳恒科贸有限公司、被告郭玉龙、被告山东新宇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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