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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柯塞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562U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深仲裁字第175号
    案号 (2019)粤03执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保证金及投资顾问费共计人民币54,662,624.10元,其中保证金人民币50,000,000元,投资顾问费人民币4,662,624.10元; 二、被申请人以人民币54,662,624.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月22日为人民币429,329.35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保全费人民币10,000元和担保费人民币151,076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421,16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并由被申请人于履行本裁决时径付申请人。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29,566元,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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