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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5****9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2民初841号
    案号 (2019)冀0102执38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4-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翠英借款本金1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贺建国、罗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97元,减半收取计14148.5元,由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建国、罗凤英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部分不退,由被告在履行给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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