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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75****95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28民初1293号
    案号 (2019)冀0628执1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7
    发布日期 2019-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振东借款本金5000000元、自2015年7月至2018年6月16日的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49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贺建国、罗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贺建国、罗凤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向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四、驳回原告韩振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602元,由原告韩振东负担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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