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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贺建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470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104民初4052号
    案号 (2017)冀0104执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5-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振华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57元,由被告石家庄世纪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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