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3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执法人员2019年9月3日对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的海淀区"海淀北部地区整体开发”西北旺镇亮甲店村HD00-0404-0010、6015、6016、6003、6004地块A2文化设施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项目(6015-1#住宅楼等10项)进行现场检查,2019年9月12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文生进行询问调查,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由北京紫光科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你单位监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专业分包单位为北京综建科技有限公司。该工程是一个住宅工程,于2019年3月15日开工,共包含8个住宅楼、1个地下车库。现场检查时,该工程6015-1#住宅楼、6015-8#住宅楼基础垫层刚施工完成,其余住宅楼的基础垫层还未开始施工。该工程基坑采用护坡桩加锚杆的支护形式。该工程基坑的开挖深度为14.1m,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附件2第一条的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因此该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截至现场检查时,该工程6015-1#住宅楼、6015-8#住宅楼部位的基坑已开挖完毕,基坑尚未回填,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已完成该工程6015-1#住宅楼、6015-8#住宅楼基础垫层施工,现场正在进行基础垫层的混凝土养护工作,你单位未参与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进行验收。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未参与组织相关人员对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进行验收,使得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把控,进而可能影响到该工程的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进行施工现场整改,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工作,未造成安全事故。认定你单位存在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0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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