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19〕25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野生银鲳鱼未取得有机食品认证,但通过网页广告对外宣传野生银鲳鱼是有机食品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决定予以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虚假广告影响;(二)罚款壹仟陆佰元(16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5 |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史建峰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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