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2827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邳铁民初字第00913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恢4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至2013年12月21日利息为930995.62元,自2013年12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400万元为本金,按年息22.632%计算)。二、被告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海洋生物肥料有5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三、张希海、张保东、王仕忠分别在4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清偿负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4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6848元,由被告徐州远航人造板有限公司、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海洋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张希海、张保东、王仕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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