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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保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28273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徐商初字第00093号
    案号 (2017)苏0312执3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0
    发布日期 2018-04-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中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开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1月1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30452.14元,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富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京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州东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保东、朱建圣、张姝、彭雪建、张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任何一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徐州中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8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3843元,由被告徐州中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富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京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徐州东方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张保东、朱建圣、张姝、彭雪建、张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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