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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保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2345678-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铜民初字第02801号
    案号 (2016)苏0312执8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3
    发布日期 2016-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06395.35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给付之日)。 案件受理费18900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26900元,由被告江苏东宝粮油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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