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葫芦岛兆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40268****96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402民初3225号 |
案号 | (2021)辽1402执3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兆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借款28350000.00元,并支付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罚息、复利835085.43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约定继续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葫芦岛兆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兰家沟采矿有限公司的574.2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对葫芦岛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在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富兰采矿有限公司的3929.31万元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继民、胡素凤、刘军、付琦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在担保额度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725.0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兆民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葫芦岛广发贸易有限公司、刘继民、胡素凤、刘军、付琦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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