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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32473****83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民终533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6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7-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8)川3401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917325.91元;三、由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后三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以3917325.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2月4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四、原审第三人赵德明对上述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1796.00元,由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赵德明共同负担16359.20元,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43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796.00元,由上诉人九龙县山盛矿业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赵德明共同负担32718.40元,被上诉人凉山州金利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077.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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