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20〕53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二)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1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