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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20〕5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广告费用5000元;(二)罚款5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1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21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