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00268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1民初5167号 |
案号 | (2019)苏0581执45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14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常熟市东南大道68号大学科技园创研基地C2B区3层、C1B区4层房屋的不定期租赁合同;二、被告苏州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常熟市东南大道68号大学科技园创研基地C2B区3层、C1B区4层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三、被告苏州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租金1246200元,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合计人民币1396200元,扣除被告交付原告的押金25000元,余款1371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06690626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690元,由原告常熟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负担1339元、被告苏州久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51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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