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联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7148107****922Q |
执行依据文号 | 德仲调字(2020)第11号 |
案号 | (2020)鲁1481执1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州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乐陵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德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德仲调字(2020)第11号申请人:昂华(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5820464F.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7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贾廷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山东联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1071338922Qo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德源北大街117号。法定代表人:张根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倩倩,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昂华(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联孚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后,依据《德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选定本案仲裁员,由本委主任指定赵俊杰为本案仲裁员。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选定盖晓华为本案仲裁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仲裁规则》规定期限内未共同选定本案首席仲裁员,由本委主任指定李美艳为本案首席仲裁员,与仲裁员赵俊杰、盖晓华组成仲裁合议庭审理本案,丁蕾担任记录。仲裁庭审阅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后,于2020年6月4日在本委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于2015年11月签订了《控制线总装生产线商务合同》(合同编号:SDLF20151119-01)和《控制线总装生产线设备技术协议》,合同总价600万元。该套生产线设备已完成预验收,并已运抵被申请人指定的场所。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已支付首付款180万元,剩余420万元未支付。二、被申请人承诺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转账支付申请人预验收款和到货款共计180万元。申请人承诺收到款后5日内安排技术人员到被申请人现场对设备生产线进行复产调试,调试合格后被申请人应出具调试报告给申请人,双方应于调试合格后30日内组织终验收。三、在满足第二项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有义务在调试合格后30日内组织终验收。终验收以《控制线总装生产线设备技术协议》为标准,如被申请人逾期未组织终验收的,视为终验收通过。终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终验收报告。终验收报告签署后7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终验收款180万元。四、终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三个月为质保期,质保期满后7日内被申请人转账支付申请人质保金60万元。五、申请人本次申请仲裁产生的仲裁费32956元由双方各半承担,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之前将仲裁费16478元与预验收款和到货款180万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六、被申请人如违反本协议逾期付款的,应按日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标准为每日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七、本协议项下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申请人如下账号:户名:昂华(上海)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康桥支行账号:1001745109000119767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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