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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德尔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23MA****H9X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3民初5257号
    案号 (2020)苏0583执恢4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11-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扬州德尔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盛鸿大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0000元并赔偿违约金215000元。二、被告扬州市海阔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霖、扬州博尔特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先元、耿锐对被告扬州德尔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扬州市海阔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霖、扬州博尔特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先元、耿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0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12元,共计27996元,由被告扬州德尔锐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海阔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韩霖、扬州博尔特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陈先元、耿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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