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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公(治)行罚决字[2020]012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9日8时50分许,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在对青田县温溪镇小峙村牛坦底建筑用料(凝灰岩)矿基建项目进行爆破作业的过程中,未按照爆破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爆破施工。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应予行政处罚。另查明,2019年8月27日,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因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被温州市鹿城区分局责令限期七日内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0
    决定机关 青田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张兵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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