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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4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在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40号被处罚人: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255334803G法定代表人:张兵玉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106号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本机关发现被处罚人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8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查,被处罚人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施工。2017年12月,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被处罚人向朱仓富(身份证号码332603********0516)出借资质,提供了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张仲飞,朱仓富的亲戚)等材料,使没有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朱仓富能够以被处罚人的名义参与该招投标项目。2018年1月初,被处罚人收取朱仓富提供的50万元投标保证金,通过被处罚人基本账户电汇到达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五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取得参与开标的资格,后于2018年1月9日参与开标,影响了招投标项目正常进行。在该违法行为中,被处罚人向朱仓富收取了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出借资质费用。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证实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出借资质,并收取出借资质费用的违法情形,建议本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2.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证实了被处罚人的营业执照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经营范围,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出借资质,并收取出借资质费用的具体情况;3.朱仓富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7年12月被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5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张兵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