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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公(治)行罚决字[2019]567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8月2日上午9时至11时许,浙江甬大建设有限公司在鹿城区仰义林里单元A-07地块建设项目土石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该公司爆破技术人员李*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未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现场监理单位,其公司现场监理员吴*未履行监理职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宏大工程爆破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七日内改正,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27
    决定机关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治安一大队
    法定代表人 张兵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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