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475****3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91民初910号 |
案号 | (2020)苏0791执7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71886.8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601886.8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连云港供电分公司在欠付涉案工程款335000元范围内对原告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齐天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9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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