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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475****3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05民初609号
    案号 (2018)闽0505执27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15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10月31日止的租金18045.2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2月8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尚欠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的租赁物即钢管28198.4米、扣件17669个并支付上述未还租赁物租金(自2016年11日1日起至租赁物还清之日止,按钢管0.007元/米/天、扣件0.003元/个/天标准计算); 四、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租赁物不能返还即短少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标准(钢管10元/米、扣件5元/只)赔偿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兴旺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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