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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周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62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龙民初字第183号
    案号 (2017)鲁0681执8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7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学勇工程款人民币5882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学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271元,由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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