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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9662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291民初569号
    案号 (2017)内0291执1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包头市恒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68370元。 二、如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款约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则给付原告包头市恒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按未付货款的10%计算。 三、原告包头市恒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981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07.7元,由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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