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96623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小民初字第00357号 |
案号 | (2016)苏0804执16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日期 | 2016-12-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志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震支付32930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邱志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震支付工程款197456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震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8元,由被告邱志满负担5669元,由被告邱志满、江苏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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