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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综执专一罚〔2020〕30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2015年5月起,北海尚源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位于西南大道以北、湖南路以东的尚源大厦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为37121.63m2,工程价款为58688635.36元。王合娟为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本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向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王合娟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2020〕3030号),11月10日向该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北综执专一告〔2020〕3030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诉、申辩以及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佰壹拾柒万叁仟柒佰柒拾贰元柒角壹分(¥1173772.71)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6
    决定机关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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