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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8164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391民初1859号
    案号 (2017)苏0391执13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6
    发布日期 2018-12-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装载机货款4315558元、配件款695049.34元、寄售车货款4123000元; 二、被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付违约金(以4315558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度返利398954.2元; 五、反诉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30951元; 六、驳回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30元减半收取398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4865元(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支付),司法鉴定费12140元(被告夏静华已预付),由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970元,由反诉原告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970元,反诉被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随案款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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